主旨:檢送環境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第四 條附表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並轉知所屬。#122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30121271號涵 辦理。
二、旨揭勘誤表詳如附件。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大同鄉衛生所、宜蘭縣南澳鄉衛生所 副本:本局醫政科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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