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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就醫療廣告管理相關建議

主旨:檢送本會就醫療廣告管理相關建議,請 察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3年1月31日第13屆第5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 論及113年2月25日第13屆第7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112年11月3日憲法法庭公布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醫療 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 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違憲,引起各界對醫療廣 告管理之重視。 三、有鑑於此,貴部委託臺北醫學大學於112 年度「我國醫事 管理及醫療服務模式因應環境變遷之對策分析」計劃案 中,研議醫療廣告與醫事人員代言產品處理原則,本會就 其業提出建議如下:
(一)醫療法及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之修訂,應貫 徹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不宜以醫政管理為由,限制 非於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之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或限制 廣告應載明執業登記之機構名稱與地址。
(二)醫療廣告管理強度對於醫師和醫療機構應該一致,醫療 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或醫療法第85條之修訂,應 使醫師與醫療機構得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範圍相同。
(三)醫師為醫療廣告之相關規範與罰則,仍應回歸於醫師法 明定,以利法律明確化,並使醫師知所遵循。
(四)針對醫療機構及醫師所對應之醫療廣告界線與範圍,建 議衛生福利部,宜兼顧彼此合理權益,無論是醫療機構 或是醫師個人,應彼此對等,如有引用對方名稱或相關 肖像、商標時,應先徵得對方同意。並以保障人民醫療 資訊權益為前提,確保資訊正確、安全傳遞,避免傷害 病人,妥善規劃管理規範。
(五)醫事人員之代言現行已有各該倫理規範或法規相繩,鑒 於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建議應檢討如何落實現 行法規而非另設更為嚴苛之處理原則。

四、然而除了廣告刊登主體異動之外,醫療廣告相關管理規範 已久,是否能充分符合時代需求,提供患者正確且充分的 資訊,不致受誇大虛偽廣告而影響醫療權益,容有檢視空 間,爰此,本會就整體管理方向亦提出建議如下:
(一)憲判字第17號判決業肯認醫師就其醫療業務所為廣告, 非醫療機構所能代替,受憲法言論自由之獨立保障。
(二)醫療廣告管制方式宜與時俱進,現行醫療法第85條正面 表列廣告項目,容易掛一漏萬且有侵害言論自由疑慮, 建議可改以負面禁止原則規範。
(三)現行法令包括醫療法第61條與第86條對違法醫療廣告已 41 有充分規範,建議主管機關應積極作為,對違法不實廣告切實管理,對醫師醫療廣告傳達醫療訊息之管道則應 使暢通,真正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四)強化同儕制約精神,賦予並落實醫師公會對會員之自律 機制。

五、醫療廣告隨科技發展迅速與民眾接受資訊的習慣轉變,而 有日新月異的變化,透過這些建議,期待與貴部攜手合 作,共同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醫療正向發展,確保資訊正 確傳遞。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