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就法務部規劃辦理「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 醫解剖專業訓練計畫(草案)」在不接觸病人且未涉及臨床 醫療處置之前提下,由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訓練未具醫 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從事非病死或可疑非病 死者之大體解剖及鑑定疑義案,衛生福利部之意見及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81668483號函副 本辦理。
二、該部重申鑑於世界先進國家法醫師訓練制度與資格,皆是 以具有醫師資格者為限,爰執行解剖屍體及死因鑑定之法 醫師,應以領有醫師證書者為限。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