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醫療機構執行門診業務之需要設置各類診療檯疑義案

主旨:醫療機構執行門診業務之需要設置各類診療檯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81669025號函 辦理。

二、查醫療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診所得設置9張以下之觀察 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 病床。」及衛生福利部前85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 85070270號函略以:「診所設置觀察病床旨在方便診所對 於門診病人,得視病情需要暫時給予收治藉以觀察病 情。」亦即觀察病床之用途,包括暫時收治及觀察病情。

三、醫療機構執行門診業務時,基於診斷、檢查及治療處置之 需要,得設置或躺或臥之診療檯,如理學檢查檯、骨外科 治療檯、復健治療檯、內視鏡檢查檯、超音波檢查檯、心 電圖檢查檯、內診檯、美容醫學治療檯、針灸治療檯及推拿治療檯等相關診療檯,不屬於前揭觀察病床,無須登記 於醫事管理系統。惟如診所將上開診療檯挪為觀察病床使 用,則依違反醫療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論 處。

四、另衛生福利部97年3月20日衛署醫字第0970008862號函之說明三略以:「96年醫療行政及醫療法規研討會提案20:目 前僅有產科病床、觀察床,這2種病床。除診間之外,其餘 原則皆為觀察床,需配置醫護人員,如非觀察床,須請機 構移走」之決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