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停止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 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號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 之參考範圍」一案,請查照。#122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4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A號及 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B號函辦理。
二、隨文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本縣各醫院 副本:本局醫政科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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