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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衛福部函知有關媒體報導,醫療機構推行腹膜外剖腹產,向產婦加收2萬元不等之醫療費用情形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法不得為之,並應落實腹膜外剖腹手術之告知同意義務

主旨: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媒體報導,醫療機構推行腹膜外剖腹 產,向產婦加收2萬元不等之醫療費用情形一案,請轉知 所屬會員依法不得為之,並應落實腹膜外剖腹手術之告知 同意義務,請查照。#12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21670583號函 副本(如附件)辦理。

二、該函重點略以:
(一)地方政府衛生局均已訂定「剖腹產手術」醫療費用項目 及收費額,爰醫療機構應無以腹膜外剖腹產名目另立收 費項目之必要,倘其向產婦額外收取「腹膜外剖腹產」 費用,則屬擅立收費項目,得依違反醫療法103條第1項 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限 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未依限退還者,依第108條第7款 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其情節重者,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另如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 條、第82條規定論處。
(二)腹膜外剖腹手術風險高,應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81條 及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應對病人負充分告知義 務。

三、本函刊登台灣醫界雜誌及本會網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