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 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3年2月27日以衛部保字第 1131260098號令修正發布,自113年3月1日生效,請 查 照。#151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27日衛部保字第1131260098C號函 辦理。
二、本次主要依據本年度醫院及牙醫門診總額決定事項,新增 西醫特定診療一項、調升牙醫支付標準十五項等。另新增 應申請區域醫院評鑑之地區醫院且經評鑑不符合區域醫院 者之支付方式。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