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疾管署函知 為簡化臺北區費用年月111年7月至112年3月COVID-19居家 照護費用個案管理重複案件之申復作業,請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主旨:為簡化臺北區費用年月111年7月至112年3月COVID-19居家 照護費用個案管理重複案件之申復作業,請轉知轄區醫事 服務機構及所屬會員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請查照。#3061

說明:

一、為利貴轄區院所辦理費用年月111年7月至112年3月個案管 理費用(E5200C~E5203C)重複案件之申復作業,簡化相關表 單(附件)及佐證資料內容,說明如下:
(一)簡化「醫事服務機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 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及院所派案紀 錄:
1、原佐證資料清單表之「佐證資料說明」區塊,僅保留 「核檢代碼CV2、CV3-個案管理費用」1欄,其他核檢 代碼與醫令代碼之欄位全部刪除。
2、「佐證資料說明」儲存格內列舉之佐證資料項目移除 「派案紀錄」,改由衛生局在申復案件審查表中確認 註記;院所必要提供之佐證資料為相關照護紀錄,經 衛生局確認派案並審查相關照護紀錄符合給付標準之案件,即可同意補付。惟衛生局倘查無派案紀錄,仍 需由院所提供相關派案佐證資料,否則仍將不同意補 付。
(二)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療費用點數申復清 單」所需欄位整併於「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院 所不需再另外填寫「醫療費用點數申復清單」。
1、「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表頭增列「原申報日 期」、「費用年月」。
2、「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表格欄位增列「案件分 類」、「流水號」。

二、請協助轉知轄區醫事服務機構及所屬會員,旨揭核扣案件 自即日起得改以簡化表單提出申復,另西醫基層診所申復 期限延長至113年4月30日。

正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金 門縣衛生局、連江縣衛生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臺北業務組、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醫師公會、基隆市醫師公 會、宜蘭縣醫師公會、連江縣醫師公會、金門縣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