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296號公 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1份,請查照。#122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296A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本次公告係增列「本部國民健康署遺傳性及罕見疾病指定 檢驗機構」為具「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 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
三、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