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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衛生福利部函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醫療爭議調

主旨:衛生福利部函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 則」、「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醫療爭議評析作業 辦法」、「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醫 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 報辦法」、「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醫療事 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及「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 辦法」,業經該部於112年12月28日以衛部醫字第 1121670808號令及衛部醫字第1121670808A號令訂定發 布,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12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28日衛部醫字第1121670808D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暨其子法將自113年1月1日施 行,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 處理機制,就醫療爭議調解、醫療事故關懷與預防及重大 醫療事故通報等均有規範,就醫療端重點略以:
(一)醫療爭議調解先行,當事人雙方均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 到場。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須於病人等申請翌日起7個 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同意書複製本;
(二)引入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機制,協助釐清爭 議,當事人雙方或調解會得檢附病歷複製本等資料向受 託財團法人申請之,然其內容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採 為證據、裁判或行政處分基礎。
(三)病人接受醫事機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 果,除係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外,醫 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或指定專人、專業機構 向病人家屬說明溝通,提供協助與關懷服務;對醫療爭 議相關員工亦須提供關懷與具體協助。
(四)重大醫療事故應通報主管機關,分析根本原因並提出改 善方案。

三、另就醫師公會層面而言,恐有如下影響,建請 貴會留 意:
(一)由於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之醫事專家,除須有 專科醫師證書及執業5年以上之規定等,亦須醫師公會全 聯會、各縣市醫師公公會、教學醫院或部訂專科醫學會 其一推薦,建議宜規劃設立人才資源庫以利推薦作業之 進行,並且應評估各區域、城鄉、醫事機構層級人才平 衡及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二)99床以下之醫院與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 構、團體進行關懷,然而適於委託之人員、機構及團體 尚未明確,建議可建立相關資源庫以利會員參考,另就 委任之收費標準亦未有規定,建議可因地制宜適時研 議。

四、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請至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 載(http://bit.ly/3NJzGJ6),旨揭法規內容請至衛生福 利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專區網 頁下載(https://bit.ly/3vhu8iI)。

五、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