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 源缺乏地區」施行區域,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生 效,請查照。#131
說明: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2月15日健保醫字第1120125106 號公告副本(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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