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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12/15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鑑定業務者
主旨: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 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鑑定業務者,請協助轉 知會員知悉,請 查照。#134
說明:
一、依112年12月17日本會第13屆第6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 論辦理。
二、112年12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 並於112年1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第206條及第208 條(如附件)之修正與醫界較為相關,其修正內容對醫界影 響分析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 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將課予鑑定人 出庭言詞說明之義務,此將增加鑑定人業務負擔。
(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要求實施鑑定或審查之 人,於鑑定前具結(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亦有到 庭說明之義務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三)依上述二條文規定,鑑定之人和審查之人皆負有於書面 具名和到庭說明之義務。因此對於醫師擔任鑑定之人和 審查之人皆有所影響,敬請轉知貴會全體會員知悉為 要。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