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診所掛號費調整為200元整一案,復請查照。#1222
說明:
一、復貴所112年10月12日俊字第001號函。
二、查掛號費並不屬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係屬醫療 機構行政管理費用。
三、基層醫療院所為民眾信賴、就近且頻繁接受服務的醫療單 位,建請嘉惠縣民維持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用在0-150元範 圍,減輕民眾就醫之負擔。
正本:○○○診所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本局醫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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