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 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 1日生效,請查照。#121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2日衛授國字第1121461129A號 函辦理。
二、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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