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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 衛福部「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特殊情形之適用,應以行動不便為前提,以免過度開放,衝擊醫療環境與民眾就醫品質

主旨:建請 貴部「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特殊情形之適用,應以 行動不便為前提,以免過度開放,衝擊醫療環境與民眾就 醫品質,請 察照。#122

說明:

一、有關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案,本會早於111年9月16日受 邀參與修正草案第二次研商會議後,即積極發聲,包括111 年10月21日於邱泰源立委國會辦公室交流討論,並於 貴部 111年11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7996號公告預告「通訊診 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後,本會112年1月19日旋以全醫聯 字第1120000096號函文 貴部提出意見(諒達),112年2月18 日拜會 貴部醫事司、參與 112年5月5日 貴部草案預告後 第一次溝通會議及112年6月12日草案預告後第二次溝通會 議。

二、本會主張,通訊診察應為特例而非常態,醫師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形」,應以病人行動不便、難以 就醫為出發點,反對增列慢性病照護、疾病末期照護及矯正機關收容照護。且為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 原則,反對再授權增訂「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貴 部預告版本雖增列慢性病照護及家庭醫師收治照護由基層 及社區醫院優先執行為原則,以回應分級醫療理念。惟探 究通訊診療基本理念,係為解決病人行動或就醫不便所為 不得不的選擇,若於特殊情形包山包海全面開放,則根本 有違在地醫療優先之原則,更難貫徹分級醫療及社區醫療 之理念。

三、尤其在慢性病照護乙節,適用範圍過於普遍,已不具「特 殊」性,更遑論慢性病照護實需直接觀察病患情況、及面 對面衛教用藥指導,目前慢性處方箋三個月一次的回診已 是最低醫療品質要求,若全面開放視訊,恐衝擊慢性病照 護實務,對民眾造成生命及健康風險,不可不慎!爰本會多 次建議刪除或加以行動不便為前提,遺憾未獲採納。

四、針對草案其他內容,本會亦反覆提出如國際醫療應維持現 行條文以免影響健保量能、電子處方箋法源未備且體例不 合建議刪除及開立處方仍應限於行動不便照護例外開放等 意見,同樣未獲 貴部採納。

五、有鑑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工作恐已至最後階段,在 貴部 正式公告前,本會再次呼籲重申通訊診察應為特例而非常 態,且子法修訂不宜逾越母法,故特殊情形之適用,宜以 行動不便為前提。若通盤開放慢性病通訊照護,恐衝擊醫 療環境與民眾就醫品質,建請 貴部審慎行事,以免危及民 眾健康權益。

正本: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