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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衛福部有關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已委託受託機構建置、管理系統者,應自公告生效日起1年內,依第9條規定辦理補充說明案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已委託受託機構建置、管理系 統者,應自公告生效日起1年內,依第9條規定辦理補充說 明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122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8日衛部醫字第1121666670號函辦 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