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健保署為避免醫事服務機構申報未生產或未輸入達5年之藥品品項,健保署將於6月1日將該等藥品之健保支付價暫改為「-」

主旨:轉知中央健保署為避免醫事服務機構申報未生產或未輸入 達5年之藥品品項,健保署將於108年6月1日將該等藥品之 健保支付價暫改為「-」,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保署108年5月22日健保審字第1080035323A號函 辦理。

二、為避免醫事服務機構誤申報未生產或未輸入達5年之藥品品 項,遭健保署核刪藥費,將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用藥 品項網路查詢服務及健保用藥品項異動及查詢檔等外部可 下載檔案將該等藥品品項之價格改為「-」,並於全球資訊 網健保用藥品項網路查詢服務之欄位新增備註「未生產或 未輸入達5年,該品項目前無法申報」。

三、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每月例行更新之健保用藥品項查詢檔 (位置:健保署全球資訊網/藥材專區/藥品/健保用藥品 項),新增未生產或未輸入達5年之註記欄位,並修正健保 用藥品項查詢檔欄位格式說明。

四、醫事服務機構於108年6月1日起無法申報此等藥品之費用, 若許可證持有廠商恢復生產或輸入該藥則可函健保署,醫 事服務機構則可繼續申報該等品項。

五、相關資訊業刊登於本會網站。(http://www.tma.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