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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衛福部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健保法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一案,業奉總統6/28令公布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一案,業奉總統 112年6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31號令公布,請查 照。#122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30日衛部保字第1120127587號函 及總統府秘書長112年6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30號 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70號(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三、檢附原函及總統府公報。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本縣各醫院
副本:本局醫政科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第 80-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或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0-2 條
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