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 間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後當然廢止,請查照。#1203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 牙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本局疾病管制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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