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衛福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福部6/30公告廢止,並於7/1生效

主旨:「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 其他防疫物資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6月30日以衛 授疾字第1120100637號公告廢止,並於112年7月1日生 效,請查照。#1203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 牙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疾病管制科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