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 其他防疫物資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6月30日以衛 授疾字第1120100637號公告廢止,並於112年7月1日生 效,請查照。#1203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 牙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疾病管制科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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