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 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定自112年7月1日 生效,請 查照。#131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21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C號函 (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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