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健保署函知 健保法第21條規定,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包含勞保及職業災害保險),特函通知貴會相關事宜

主旨:敬請宣導貴會所屬會員,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規定,健 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包含勞保 及職業災害保險),特函通知貴會相關事宜,請查照。#6144

說明:

一、依西醫基層總額臺北分區108 年第1 次共管會議紀錄辦 理。

二、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職保法) 實施,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3日衛部保字第 1120100743號函釋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等皆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21條第2項 所稱「其他社會保險」之涵攝範圍。

三、因應職保法實施,依職保法規定,其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已於111年5月1日主動調整貴會所屬會員月投保薪 資,本署基於依法行政、健全財務,本署臺北業務組已發函通知轄區貴會所屬有低報健保投保金額之會員(投保單 位),爰依前揭規定,請儘速填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 額調整申報表」申報調整健保投保金額調整事宜。

四、如貴會會員對本署投保金額申報有相關疑義,因涉及個人 資料,請其詳參本署寄發給該投保單位之通知函,依該函 所載聯絡方式洽詢受理申復之承辦人。

五、倘貴會對本函內容有相關問題,請先參閱隨函檢送之「全 民健康保險申報投保金額須知」一份,如仍有疑問,請撥 打免費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改撥付費專線 (02) 4128-678),依語音指示先按1,靜待語音指示再按 地區別代號(臺北業務組的語音代號是「1」)後,輸入分 機號碼6144與承辦人陳先生聯絡。

六、摘錄本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法第20條規定略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一類被保險人為無固 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 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 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二)本法第21條規定略以,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 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包含勞保及職保)之投保薪 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 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 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 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 高投保金額。

正本:基隆市醫師公會、金門縣醫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 人新北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 臺北分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