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 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6月16日以衛部保字第 1120124019號令修正發布,自112年7月1日生效,請 查 照。#151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16日衛部保字第1120124019C號函 辦理。
二、本次修正,主要依據本年度醫院及西醫基層部門總額決定 事項,調升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及放寬表別、新增診療項 目及修正支付規範,及更新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 (Tw-DRGs)權重表等。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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