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知 有關ICD-10-CM代碼U09.9「COVID-19後的病況,未明示」之申報原則
主旨:有關ICD-10-CM代碼U09.9「COVID-19後的病況,未明示」 之申報原則,惠請轉知會員,請查照。#172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12年6月7日健保醫字第 1120662411A號函辦理(附件)。
二、前揭函文重點如下:
(一)全民健保使用疾病代碼係採美國ICD-10-CM/PCS版本,考 量美國對於Post COVID conditions個案編碼原則,係於 主診斷編列COVID-19感染後之症狀或病況代碼,再於次 診斷編列U09.9,爰旨揭代碼申報依5月30日之會議決 議,比照美國編碼原則,U09.9以次診斷申報(不列於主 診斷),以利後續疾病統計及國際比較。
(二)不符COVID-19急性感染後徵候群之診斷條件者,臨床症 狀或病況仍應編列於主診斷,惟次診斷不得編列U09.9, 應編列Z86.16「COVID-19之個人史」。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