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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有關院所配合行政機關調閱病歷,可視情形請求所生費用一事

主旨:有關本會函請貴會周知會員醫療院所配合行政機關調閱病 歷,可視情形請求所生費用一事,提醒 貴會轉知所屬會 員,請 查照。#134

說明:

一、依本會112年5月21日第13屆第3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決定 辦理。

二、本會112年4月13日全醫聯字第1120000486號函(諒達),請 貴會周知所屬會員,醫療機構配合行政程序調閱病歷資 料,但非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時,除依法提供資料 外,尚可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及第52條規定請求所生費 用。

三、提醒貴會將上開函文意旨轉知所屬會員,另提醒相關收費 應參採地方政府訂定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辦理。

四、為了解本案發展,本會擬研議適當時機,統計醫療院所使 用上開函文所附收費明細(請見公會網站/執業說明/表單列印)及行政機關是否同意負擔費用之 情形,謹併此說明,望貴會屆時能惠予協助調查為荷。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