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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強化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安全,避免重複用藥,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

主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強化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用 藥安全,避免重複用藥,請貴單位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 段配合辦理,請查照。#1209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5月18日疾管感字第 1120500178號函辦理。

二、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為珍貴之公衛用藥,依「公費 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規定,每位病 人於同一病程之感染原則限接受1次抗病毒藥物治療。復依 「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列述, 部分病人於完成Paxlovid或Molnupiravir治療且症狀緩解 後兩周內再度惡化,或快篩檢驗陰轉後再次呈陽性,可能 為治療後復發(rebound),治療後復發現象可能為自然病程 之一部分,目前科學證據顯示,對此類輕症復發患者無需 給予第二次抗病毒藥物治療,合先敘明。

三、為提升COVID-19病人用藥安全,疑似重複用藥之醫事機構,將依下列說明辦理相關事宜:
(一)逐案調查疑似重複用藥之醫事機構,比對SMIS系統紀錄 之用藥病人資訊正確性。倘為同一病人同一病程重複用 藥,請機構檢具相關佐證資料,釐清是否落實口頭詢問 病人用藥史、查詢健保雲端藥歷或於病歷記載。
(二)倘確認為重複用藥,本局將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 物賠償處理程序」,據以核定賠償等級;倘醫事機構有 特殊臨床需求(不宜以治療後復發為由),得由本局衡酌 情節,免予賠償。如涉有違反醫療相關法令規定者,由 相關單位依相關法令處理。

四、鑑於口服抗病毒藥物為高價藥品,亦為重要防疫物資,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 統」設置藥品查詢功能,提供醫事人員透過系統查詢病人 用藥紀錄、交互作用比對結果,請轉知所屬落實查詢,並 加強詢問病人用藥史,以保障病人安全。

正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熊賀大藥 局、欣悅藥局、鴻馨藥師健保藥局、惠登藥師藥局、健康藥局、神農養生藥局、 安得藥局、品康藥局、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臺北榮民總醫 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 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民生健保藥局、正欣藥局、潤康 社區健保藥局、成功藥局、樂心藥局、宏安藥局、和平藥局、博善藥局、南陽藥 局、永仁藥局、三華藥局、和康藥局、美麥藥局、大愛診所、宜蘭縣頭城鎮衛生 所、宜蘭縣壯圍鄉衛生所、宜蘭縣三星鄉衛生所、宜蘭縣大同鄉衛生所、宜蘭縣 南澳鄉衛生所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本局醫政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疾 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