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建請 衛福部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程序
主旨:建請 貴部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程序,請 查 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5月3日第13屆第2次醫療政策委員會結論暨 112年5月7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貴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 號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1.門診為新 臺幣0-150元。
2.急診為新臺幣0-300元。
3.醫療機構收取 掛號費之成本,若超過上開參考範圍,應專案報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惟掛號費為行政管 理費用,與醫療法第21條所稱醫療費用有間,得由醫療機 構自行審酌,無須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貴部公告之 「醫療機構收費掛號費參考範圍」係屬行政指導,所要求 之備查亦僅為通知或陳報主管機關知悉(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0220480 號函參照)。然有部分縣市衛生局卻以其為依 歸,要求醫療機構說明費用計算基準並附實證,進而進行 審查准駁,以致部分縣市迭有反映掛號費備查程序多有爭 議。
四、更甚者,該函自公告以來已逾十數年,期間消費者物價指 數逐年攀升,醫療機構行政管理相應支出亦隨之增加。但 收費上限卻遭上開函釋限制,無法逕行合理調整。
五、爰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使醫療機構營運順暢並維持優質 醫療品質,本會建議仿效運作良好之縣市作業方式,據以 推展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程序,提供掛號費備查 範本表單(如附表),俾利院所知所遵循。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