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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財政稅務局函知 將於6月至11月辦理印花稅檢查作業,請會員先自行檢視108年至112年各項應稅憑證、非屬健保給付收入應稅收據等是否已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發現有短(漏)印花稅情事,請實施檢查日前補

主旨:本局將於112年6月至11月辦理印花稅檢查作業,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先自行檢視108年至112年各項應稅憑證、非屬健保給付收入應稅收據等是否已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發現有短(漏)印花稅情事,請於本局實施檢查日前補足,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印花稅法第21條及印花稅檢查規則辦理。

二、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有不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等情形經查獲者,依同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可處5至30倍罰鍰。

三、依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印花稅之應稅憑證及稅率分別為: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四計徵、收受押標金收據按金額千分之一計徵,承攬契約、不動產移轉契約按金額千分之一計徵、買賣動產契約按每件12元計徵。

四、貴會會員所書立之應稅憑證,請依主旨所述辦理,以免受罰。若貴會所屬會員經選列為本年度檢查對象,本局將另函通知檢查日期、應備帳證資料等相關受檢事宜。

五、檢附本局地方稅(印花稅)網路申報宣導DM1份,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報繳印花稅。倘有任何印花稅問題,可隨時聯繫本局服務窗口(溪北請撥:9325101分機216、承辦人:江小姐)或本局羅東分局服務窗口(溪南請撥:9542226分機112、承辦人: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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