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7日於行政院公報刊登預告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 用」之公告影本1份,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 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該 部,請查照。#131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7日衛部保字第1120114745B號函 (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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