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國健署函 為鼓勵更多醫事機構及醫師參與戒菸服務補助計畫,署已降低取得戒菸服務人員資格之時數,並簡化戒菸服務個案紀錄表及調升戒菸服務補助基準,請院所參與戒菸服務
主旨:為鼓勵更多醫事機構及醫師參與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本署 已降低取得戒菸服務人員資格之時數,並簡化戒菸服務個 案紀錄表及調升戒菸服務補助基準,請貴單位協助轉知並 鼓勵轄下醫事機構或所屬會員參與戒菸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有意願參與戒菸服務之醫師(西醫師及牙醫師),需先取得 戒菸服務人員資格(取得戒菸服務人員資格後,由所服務 之戒菸服務特約機構向本署申請成為戒菸服務人員)。自 111年11月1日起,實施戒菸服務人員新制課綱,醫師之訓 練時數簡化為6小時(基礎課程3小時及專門課程3小時), 並同時取得戒菸治療服務及戒菸衛教服務資格,而每年之 繼續教育為4小時。
二、醫師於111年11月1日前曾修習舊制課程之訓練時數,本署 提供資格轉銜措施至112年10月31日止,即該日前未申請轉 銜者,111年11月1日前之時數不予採認:
(一)僅具戒菸服務治療資格者,或曾完成繼續教育時數4小時以上者,可補上新制基礎課程「戒菸的行為改變模式與 介入策略」1小時後,取得新制戒菸服務資格。
(二)僅完成舊制線上核心課程者,除須修習上開1小時課程 外,另須補上專門課程3小時始取得戒菸服務資格。 (三)相關課程資訊可上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訓練系統(登入網 址:https://quitsmoking.hpa.gov.tw/Web/Notice.aspx)查詢,另自112年起學員完成所需學分,系統自動 更新資格證明效期,學員無須提出書面申請。
三、本署112年1月1日起適用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修 正重點如下:
(一)將「戒菸治療療程個案紀錄表」及「戒菸衛教療程個案 紀錄表」整併及簡化為「戒菸服務療程個案紀錄表」。
(二)調增補助基準:
1、「戒菸治療服務費」更名為「戒菸服務診察費」,並 將自行調劑250元/次及處方釋出案件270元/次均調增 為300元/次;醫師提供戒菸服務,不論有無開藥,皆 可申報戒菸診察費。申請「戒菸服務診察費」時,如 未於「戒菸服務療程個案紀錄表」內之欄位勾選,且 未於病歷記載服務內容者,不予補助。
2、具戒菸衛教資格醫師可申報100元/次之戒菸衛教費。 申請「戒菸衛教費」時,如未於「戒菸服務療程個案 紀錄表」內之「衛教說明」欄位註明衛教內容者,不 予補助。
3、「藥事服務費」更名為「調劑費」,各層級用藥1週均 調增16 元/次(各層級介於27元/次至58元/次),用藥2週均調增13元/次(各層級34元/次至66元/次)。
4、增加初診後1年之「戒菸個案追蹤費」(戒菸治療與戒 菸衛教分別申報)。
四、另,本署為鼓勵更多基層診所參與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對 參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代謝症候群管理計畫」之基 層診所醫師,由所服務之戒菸服務特約機構向本署申請成 為戒菸服務人員,如首次提供戒菸服務,給予獎勵費500元 /位,相關訊息可逕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查詢 (下載路徑:首頁>健保服務>健保醫療計畫>全民健康保險 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如有疑問,請洽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分區業務組。
五、有關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可於本署網站(下載路 徑:首頁 >服務園地 >活動訊息 >本署公告)、「本署委託 戒菸治療與管理」及「醫事機構戒菸服務系統」網站下 載,如有疑問,請洽本署戒菸治療與管理窗口,電話( 02- 2351-0120)。
正本:地方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台灣家庭醫學醫學 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血脂及動脈硬化學會、台灣內科醫學會、台灣外科醫學會、臺灣兒科醫 學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社團法人台灣神經外科醫學 會、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台灣神經學學會、台灣精 神醫學會、社團法人台灣急診醫學會、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台灣胸腔暨重症加 護醫學會、中華民國心臟學會、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糖尿病 衛教學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台北市醫師公會、基隆市醫師 公會、苗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醫師公會、台南市醫師公會、花蓮縣醫師公會、 高雄市醫師公會、桃園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雲林縣醫師公 會、高雄縣醫師公會、台東縣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醫師公會、新竹市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大臺中醫師公會、嘉義市醫師公會、屏東縣醫師公會、金 門縣醫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新竹縣醫師公會、彰化縣醫師公會、社團法人 嘉義縣醫師公會、澎湖縣醫師公會、連江縣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