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配合自112年5月1日起 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 作業須知」,請查照。#131
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5月10日健保醫字第1120661760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利辦理醫療費用核付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倘醫療機 構執行「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或「主 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認可之居家照護收案對象且COVID-19 檢驗陽性」之視訊診療,應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報中央健康 保險署分區業務組備查。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