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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有關「醫事檢驗師」列入危勞職務議題,全聯會建議如說明

主旨:有關「醫事檢驗師」列入危勞職務議題,本會建議如說 明,請 察照。#153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4月12日第13屆第1次醫院醫療委員會結論辦 理,並經112年5月7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報告通過。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4項及第19條第3 項規定訂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其中就該標 準第5條第1項第1款規範「屬警察人員、消防人員、醫護人 員或其他全國一致性之危勞職務,其認定之範圍及年齡酌 減方案由該職務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先行協商一致 性之認定原則。」,意即公務人員危勞職務之範圍及年齡 認定由「權責主管機關」認定。

三、本會接獲有縣市醫師公會反應「醫事檢驗師」列入危勞職 務之議題,本會考量醫療院所之各醫療工作均具有其危險 性及對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之危害,列入危勞職務之資格 條件及衍生之影響層面廣泛,恐致醫療院所營運及用人困難,建請 貴部就本議題應待各界充分溝通及討論,並且有 相關資源挹注及配套措施後再行研議,俾免失其建立危勞 職務之美意。

正本:銓敘部、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