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函知有關調整COVID-19隔離治療相關費用支付對象一事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有關 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隔離治療相關費用 支付對象一事,請 查照。#124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 28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69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奉准將於本年 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類傳染病,符合病例 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 (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 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 範」辦理。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2月28日肺中指 字第1113700637號函(自本(112)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 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該指揮中 心原訂定之「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隔離治療、檢驗等 相關費用支付原則」亦一併停止適用。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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