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 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112年5月1日生效,請 查照。#12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481號函 辦理。
二、本次公告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 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相關防治措施 調整如下:
(一)報告時限:24小時。
(二)病人處置措施: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 治療。
(三)屍體處置: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