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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國健署 建請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三項,將成人預防保健二階段服務間隔由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

主旨:建請 貴署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 項」第六條第三項,將成人預防保健二階段服務間隔由三 個月延長為六個月,請 察照惠復。#124

說明:

一、依據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112年4月13日台家醫學會字第 112068號函辦理。

二、據許多醫師會員反應自旨揭規定從111年7月1日生效迄今, 因慢性病患至醫療院所追蹤以三個月為主,有時因病患尚 有餘藥或其他因素,超過三個月才至醫療院所就診開藥, 並順便看報告,造成醫療院所之困擾,並導致成人預防保 健第二階段服務超過所定之三個月期限。

三、貴署前於110年12月16日召開會議討論修正成人預防保健二 階段服務間隔,本會出席代表於會中表示考量病患可能具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醫事服務機構之因素,導致未能於 期限內完成二階段服務,為維護醫療品質及病人健康權 益,並確保成健服務預算執行力,建議不應縮短成健服務二階段服務間隔時間。惟會議當日 貴署仍作成結論將二階 段服務縮短為三個月,誠屬遺憾。

四、綜上,建請 貴署考量醫療院所須於三個月內執行成人預防 保健第二階段服務所遇之困難,同意修正二階段服務間隔 時間為六個月,以利醫療院所執行並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正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