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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就「再生醫療法草案」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儘速向立法院各黨團,及會所在縣市之立法委員表達本會修正建議意見。 已函陳歐珀委員支持

主旨:建請 貴會就「再生醫療法草案」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草案」,儘速向立法院各黨團,及 貴會所在縣市之立法 委員表達本會修正建議意見,請 查照。#121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3月1日再生醫療立法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會 議結論辦理。

二、再生醫療屬新興之醫療技術與製品,為保障民眾生命健康 權益及培育優秀人才,以促進我國再生醫療產業發展,由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 療製劑條例草案」,業於112年3月3日一讀通過,社會福利 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待審中。為求立法完善,本會提出修正 建議如下:
(一)再生醫療法草案:
1、增列第七條第二項,醫療機構使用再生製劑,不受藥 事法藥品調劑規定之限制,以切合民眾與醫療實務需 求。
2、修正第五條,規範再生醫療審議委員會應進行再生醫 療事項審查與審議,使其真正發揮功能,以專業為民 眾權益把關。
(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
1、增列第五條第二項,再生醫療製劑販賣及製造從業人 員,廣納各領域專業人才。
2、修正第六條,明定醫療審議委員會實質審議權限,為 民眾權益把關。

三、建請 貴會儘速向立法院各黨團及選區立法委員表達支持本 會之建議意見,以共同維護民眾生命健康,促進台灣生技 產業發展與人才培育。

四、隨函檢附本會對再生醫療二法立法修正建議說帖。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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