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有關診所延遲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通報單編號:1123410654334)
主旨:有關貴診所延遲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通報 單編號:1123410654334),如說明段,請查照。#1203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40條之規定,醫師、法醫師等醫 事人員於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如 OHCA、行政相驗或司法相驗等COVID-19死亡個案,應於24 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及通報至傳染病通報系統。
二、本案經查個案111年9月15日快篩陽性,隔日死亡,貴診所 開立死亡診斷為新冠肺炎,傳染病通報系統查無資料,本局亦無接獲通知。
三、請貴診所於文到7日內補正個案快篩資料、說明延遲通報理 由及改善措施,函復本局。
正本:○○診所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