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 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2月22日以衛部保字第 1120106367號令修正發布,自112年3月1日生效,請 查 照。#151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20106367C號函 辦理。
二、本次修正,主要依據本年度總額決定事項,新增給付項 目、增修正支付規範及通則等。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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