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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疾管署修正「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及「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處方審查作業」,自2月1日起實施,請愛滋診療醫師依修訂之作業規範辦理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正「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 品處方使用規範」及「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處方審查作 業」,詳如附件,自112年2月1日起實施,請 貴會協助轉 知愛滋診療醫師依修訂之作業規範辦理,請 查照。#152

說明:依中央健保署112年2月3日健保審字第1120101299號函(附 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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