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 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衛部 保字第111014959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 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 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151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10149590C號函 (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