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財政部108.4.12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核釋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 費用部分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相關規定,如附件一,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8.4.12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辦理。
二、前項令釋示略以:依衛生福利部「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 給付執行計畫」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96%認定。
三、隨函附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 分列項目表>(樣張)乙份(附件二),請參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