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有關衛福部函詢「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修正意見案。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修正意見案,本 會復如說明,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8年3月7日衛部醫字第1081661122號函。
二、依據本會108年3月26日第11屆第16次醫療事業輔導委員會 會議結論,並經108年4月21日第11屆第19次理事會報告通 過辦理。
三、本會謹就有關商業保險調閱病歷用途之「病歷資料調閱授 權書」提出修正意見如下:
(一)建議於「四、被查詢人就診資料查閱範圍」特定就診資 料項目中,新增「檢查紀錄」的選項。
(二)建議「五、授權有效期間,『本授權書書立日期起6個 月』」修正為「本授權書書立日期起2個月」,以保障病 患權益。隨函檢附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民 事判決案例摘錄(如附件)以供參考。
(三)建請相關主管機關宜教育民眾謹慎填寫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以保障個人隱私。
(四)建請 貴部於病歷資料調閱同意書範本確定後,副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俾請金融服務業相關機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