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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健保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2/19令修正發布

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 條及第二條附表一,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19日以衛部保字第111126039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 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131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19日衛部保字第1111260394C號 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