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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行政院於4/11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4月11日生效

主旨:有關行政院於108年4月11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 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8年4月11日生效,惠轉所屬 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4月16日FDA管字第 1089012151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如下:
(一)增列恰特草(Khat、Qat、Kat、Chat、Abyssinian Tea、 Arabian Tea、Catha Edulis Forsk)為第二級管制藥 品。
(二)增列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4-ethyl-2,5- dimethoxyphenethylamine、2,5-dimethoxy-4- ethylphenethylamine、2-(4-ethyl-2,5- dimethoxyphenyl)ethanamine、2,5- dimethoxyphenethylamine、2C-E]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三)增列N-[(2S)-1-氨基-3-甲基-1-羰基丁烷-2-基]-1-戊基 吲唑-3-羧醯胺(N-[(2S)-1-amino-3-methyl-1-oxobutan-2-yl]-1-pentylindazole-3-carboxamide、 AB-PINACA)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四)增列乙基甲基卡西酮(Ethylmethcathinone、EMC)為第三 級管制藥品,包括2-EMC、3-EMC及4-EMC等三種位置異構 物。 (五)增列帽柱木鹼(Mitragynine、9- Methoxycorynantheidine)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三、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Khat、2C-E、AB-PINACA、EMC及 Mitragynine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 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 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 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 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 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 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四、檢附行政院108年4月11日院臺衛字第1080009668號公告影 本1份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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