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函釋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機構資格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機構資格案,請 查照。#12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9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600號函副 本【如附件】辦理。
二、函釋重點略以:
(一)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之法人、團體或合作社如未 具近兩年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者,須提供近2年獲政府機 關核定或委託辦理訓練,且無違規之情事。
(二)「政府機關核定補助或委託辦理」者,係指由各級政府 因政策需要規劃辦理之訓練。不包含
1、民間單位因需補助經費,主動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者。
2、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及基準照顧服務 相關繼續教育訓練之受補助對象。
三、相關訊息刊登本會官網。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