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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行政院於10/31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共計12項,並自10月31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於111年10月31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 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共計12項,並自111年10月31日生 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1240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1月1日FDA管字第 1119057210號函辦理。

二、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上述品項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 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 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 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 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 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 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三、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故合於醫藥及科學上需用者為管制 藥品,否則即屬毒品範疇。此次公告修正,已將墨西哥鼠 尾草(Salvia divinorum)及其中所含成分:沙維諾林A (Salvinorin A),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惠請宣導教育民 眾,如非於醫藥及科學上需用者,切勿持有以免觸法。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宜 蘭縣獸醫師公會、宜蘭縣西藥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心理衛生及毒品防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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