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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六條之一,業經衛福部於10/19修正發布

主旨:「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六條之一,業經衛生 福利部於111年10月19日以衛部醫字第1111667082號令修 正發布,請查照轉知。#12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11667082C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相關資訊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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