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訂「長照共同訓練課程(Level1)」,請 查照。#12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9月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069A號函(如 附件)辦理。
二、修正重點略以: (一)「課程內容」:公告前原分4大類,共計18小時,公告 後,時數維持18小時,課程內容細為10堂課及分配各堂 課時數 (二)「授課講師資格」:維持不變 (三)「訓練單位資格」: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為 「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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