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臺北醫學大學為研提「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概括承受契約書範本」,懇請於9/12前惠覆針對範本之意見,俾利全聯會彙整研議

主旨:轉知臺北醫學大學為研提「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概 括承受契約書範本」,懇請貴會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前惠 覆針對範本之意見,俾利本會彙整研議,請 查照。#122

說明:

一、依據臺北醫學大學111年9月1日北醫校研字第1110012655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4日衛部醫字第1071668319號函之 說明二謂:「私立醫療機構僅單純更換負責醫師,並未變 更機構名稱、地址、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服務設 施裝備,且醫事人員及診療科別均維持現狀,於新舊負責 醫師完成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情形下,得簡化 醫療法第14條之許可程序,依同法第15條第1項後段『登記 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之 規定辦理。」。準此,在私立醫療機構僅單純更換負責醫 師時,若新舊負責醫師完成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 約,地方政府衛生局得視個案情形,簡化流程。

三、衛生福利部委託臺北醫學大學黃崇謙副教授執行110年度 「我國醫事管理及醫療服務模式因應環境變遷之對策分析 研究計畫」。議題之一即為研提「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 醫師概括承受契約書範本」。該研究團隊已研提契約範 本,懇請 貴會針對契約範本,於111年9月12日前惠覆針對 範本之意見,俾利本會彙整研議。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