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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業經衛福部8/26令修正發布

主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業 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26日以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號 令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122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C號函 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置於衛生福利部(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項下,請自行下 載。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中西牙醫師公會、宜蘭縣醫事機構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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